案情简介
2018年起,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于某某、陈XX等人前往柬埔寨、尼泊尔等地,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以俗称“杀猪盘”的形式作案:组员伪装异性身份通过社交软件谈感情获取信任,诱骗被害人进入犯罪集团控制的虚假赌博平台充值,并通过后台操控输赢,先以小利引诱,后以“无法提现”等方式骗取大额钱款。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至8月底在柬埔寨、尼泊尔参与犯罪集团担任组员。
被告人陈XX于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23日在尼泊尔参与犯罪集团担任组员,其间犯罪集团整体诈骗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陈XX还规劝他人投案,有立功表现。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两人提起公诉。辩护人李海明律师及其同事接受委托,为被告人陈XX辩护。李海明律师提出:陈XX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还成功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构成立功;依法应减轻处罚,并建议考虑缓刑。
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陈XX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某参与境外诈骗集团累计30日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陈XX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鉴于两人均系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陈XX另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李海明律师提出的从犯、自首、立功等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但法院认为陈XX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故对缓刑建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