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称“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拒不到庭 武汉离婚律师推荐 严倩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孙XX,女,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倩,湖北XX(武汉XX律师;黄xx,湖北XX(武汉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男,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在外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儿(长女2003年出生,次女2009年出生)。被告入赘女方家中,由原告父母提供房屋居住及经济支持。原告主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长期分居各地,多数时间未能履行夫妻义务,被告无法体谅原告在外务工及维系家庭的艰辛。两名女儿自幼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离婚;2.婚生次女张XX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被告张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纠纷案件。严倩律师作为原告孙XX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分居状况及子女抚养等关键事实,并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
在诉讼策略上,严倩律师重点向法庭陈述了双方长期分居、性格不合、被告未能履行家庭责任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并强调两名女儿自幼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主张次女由原告直接抚养。同时,严倩律师还向法庭说明了被告入赘女方家中、由原告父母提供居住及经济支持的情况,以证明原告家庭在子女抚养方面具备充分的条件和意愿。
然而,本案面临的一个客观困难是,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如家暴、重婚、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被告虽拒不到庭,但其缺席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感情破裂。严倩律师在庭审中尽力陈述了双方矛盾的长期性和不可调和性,但由于缺乏客观证据支持,法院最终未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尽管本次诉讼未能实现离婚的目标,但严倩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展现了专业的诉讼准备能力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维护。她指导原告完成了全部诉讼材料的整理和提交,确保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同时,严倩律师也为后续可能的再次起诉积累了经验,告知原告在分居期间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下一次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案件结果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原、被告经过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有20年并生育二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消除误解,互相尊重、体贴、帮助、关心、包容,勤劳工作,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修补和改善的。
原告孙XX诉请离婚,但对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了家庭的和睦稳定和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不准予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XX承担。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需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