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助原告全额追讨货款及逾期利息
审理法院信息: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原告罗XX(化名)向被告朱某、刘X(化名,系夫妻)出售三车玉米,总价款118,530元。二被告仅支付54,830元,剩余63,700元经多次催收一直拖欠。2024年11月,被告朱某通过微信确认了欠款金额,但此后仍未支付。罗XX无奈之下,委托冯静律师作为代理人,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及保全费、诉讼费等。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固定关键证据: 收集并整理《洪某玉米代收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已收货、欠款金额明确。
精准计算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明确起算点为双方对账确认欠款之日(2024年11月8日)。
主张诉讼成本: 申请诉讼保全,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675元,以减少“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
应对被告缺席: 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冯静律师充分准备庭审材料,确保法院能依据原告方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对原告罗XX十分有利,属于胜诉。
判决结果摘要:
被告朱某、刘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3,700元。
被告支付自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26日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390元。
被告支付自2024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按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
保全费675元、案件受理费719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理由摘要:
法院认为,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接受了履行,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欠款金额有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予以确认。利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