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一年半,律师助劳动者获赔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机构信息: 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X(化名)于2018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四川XX(化名)。公司自2019年2月起开始拖欠杨X工资及补贴,至2020年7月已拖欠长达一年半之久。杨X被迫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并委托冯静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3万余元。两被申请人(总公司及分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固定关键证据: 收集并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负责人罗X在微信中认可拖欠工资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明确仲裁请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2,649.40元,以及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2.5年、月均工资4000元计算为10,000元)。
应对被申请人缺席: 两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冯静律师充分准备庭审材料,确保仲裁庭能依据申请人方证据作出缺席裁决。
明确责任主体: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关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规定,准确锁定总公司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
案件结果:
仲裁委完全采纳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结果对申请人杨X十分有利,属于胜诉。
裁决结果摘要:
确认申请人杨X于2020年7月26日与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发申请人杨X工资42,649.40元。
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X经济补偿10,000元。
裁决理由摘要:
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因员工工资问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主张拖欠工资及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