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案涉近400万元的民间借货纠纷,委托人 提供一张借条,借款人在借条下面备注了400万的组成:案外人甲的欠款、 乙的材料款、丙的借款。即本借条是400万元的借款中 有通过债权转让而得,有通过买卖合同而得, 除了借条是原件外,其他相关证据均为复印件,不仅无直接关系,而且多为现金交易,无对应的银行转账,现金交易时没有第三人在场。出借人即委托人与本案被告发生过多次民间借贷,案件错综复杂,开庭时被告直接答辩没收到该 400万元的借款、委托人存在高利放贷、委托人对其诈骗涉及刑事案件等要求中止。鉴于被告不承认收到款项,我方无相应转帐记录或直接证据证明,且被告又 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再加上本案涉及数额较大,所以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刑事案件,需先刑后民”为由驳回了我方的起诉。我方以一审法院并没有书面的刑事立案通知书证明此 案 涉及刑事犯罪,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指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开庭前,我方穷尽了全部办法来 搜集证据, 在一筹莫展之际,本人 向法院申请调查委托人与被告的已结案件(民间借贷)的全部卷宗材料,不料 在已结案件的庭审笔录中,在被告自认了本案借款的事实经过,最后法院当然地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从立案到作出最后的生效判决历经两年多时间,中间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曲折和艰辛,而正是本人的坚持和匠人精神才使得本案转败为胜, 给委托人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无转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