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2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甲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的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共计6张银行卡,帮助他人收取、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其中包含他人被敲诈勒索资金人民币12万余元。
2022年11月22日,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甲自愿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00元。
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甲的辩护人李帆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违法所得较少,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甲患有肾衰竭,需要高额治疗费用,因生活所迫且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甲适用缓刑。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争取缓刑:甲提供6张银行卡转移资金24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李帆律师通过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多重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收监。
“生活所迫+重病”情节影响量刑:律师提出甲患有肾衰竭、需要高额治疗费用、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虽非法定从轻情节,但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运用:律师引导当事人在审理阶段认罪认罚,虽未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但最终仍获得从宽处理。
主动投案虽未认定自首仍有利:甲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虽因未如实供述未被认定自首,但律师以此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配合其他情节争取到缓刑。
退赃600元体现悔罪态度:虽违法所得金额不大,但律师引导当事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成为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关键情节之一。
三、李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李帆律师代理被告人甲,在当事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情节,结合当事人患肾衰竭、因生活所迫犯罪的特殊情况,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律师精准把握量刑协商节奏,为当事人避免了实刑收监,体现了对弱势被告人的有效辩护。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