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被告人甲(1989年出生,曾因诈骗罪被判刑)于2021年10月起,通过手机交友软件物色筛选女性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后采用虚构身份、甜言蜜语等手段博取被害人好感信任,并约被害人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向对方索要钱款,诱骗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等方式向其本人及其母亲的相关账户转账。甲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利用时间差,以借多还少、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实施诈骗。
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甲共计诈骗三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84万余元。具体为:诈骗被害人乙146.300元,尚有84.655元未偿还;诈骗被害人丙792.770元,尚有620.463.30元未偿还;诈骗被害人丁221.350元,尚有143.550元未偿还。所得钱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2024年1月26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甲的辩护人李帆律师对诈骗丙的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中仅有11、12万元系诈骗未归还金额,其他未归还金额均系借款或赠与。法院经审理未采纳该辩护意见,认定甲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对犯罪金额提出异议的辩护策略:李帆律师针对指控中金额最大的被害人丙(涉案79万余元)提出异议,认为其中大部分系借款或赠与而非诈骗。虽法院未采纳,但该辩护意见体现了律师对证据链薄弱环节的精准把握。
前科劣迹下的量刑辩护:甲系累犯(曾因诈骗罪被判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此不利局面下,李帆律师仍坚持对犯罪事实和金额进行精细化辩护。
部分被害人金额无争议:对于被害人乙、丁的诈骗事实及金额,辩护人表示无异议,体现了实事求是的辩护态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整体的认罪态度。
三、李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李帆律师代理被告人甲,在当事人系累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的极端不利局面下,坚持对关键证据提出异议,针对被害人丙的诈骗金额进行精细化辩护。虽法院未采纳该意见,但律师通过区分有争议与无争议事实,为当事人在二审或申诉中保留了争议焦点,体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2037年1月25日止);
责令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