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请求增加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名未成年子女,其法定代理人是孩子父亲,被告为孩子母亲,双方系母子关系。孩子父母此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父亲独自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相关费用。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后续孩子父亲称自身经营亏损、背负债务,还需偿还房贷、支付大额房租,经济压力巨大,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抚养开支,遂以孩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诉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孩子成年,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孩子后续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的半数,诉讼费用也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蒋长伟律师出庭应诉,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孩子父亲购置房产说明其具备经济能力,且自身收入不稳定,暂无支付抚养费的能力,还提出可由己方抚养孩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交欠款单据、租房协议等证据,用以佐证经济困难;被告方则提交在职证明与收入流水,证明自身收入水平。双方就抚养能力、费用支出关联性等问题展开质证与辩论,庭审流程有序推进。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承担。判决理由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彼此具备约束力。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孩子父亲已达到无力抚养子女的程度,孩子的生活、教育开支相较于离婚时也未出现明显增长,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