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二审案:离婚后主张增加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为未成年子女 XX,其法定代理人为孩子父亲,原审被告为孩子母亲 XX。二人早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由父亲独自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多年后,孩子因生活、教育开支不断增加,父亲难以独自负担,遂起诉要求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至其成年。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方经济条件良好,且抚养费计算标准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委托蒋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拟证明孩子父亲经济状况优越;被上诉人一方进行质证,说明相关财产并非孩子父亲所有。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抚养费增加的合理性、计费标准等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但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与子女教育、生活支出明显上涨,原约定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子女依法有权主张增加抚养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佐证其主张,一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的抚养费数额合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