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X年X 月至 201X 年 X 月,建材厂向建筑企业供应建材,供货完毕后建筑企业已付款 20 万元。时隔 7 年,202X年供货方才起诉主张剩余货款 79424.9 元 + 分段逾期利息合计 4 万余元。一审原告诉求被驳回后上诉,二审新提交通话录音、人员签字材料,主张多年持续催收构成时效中断,赵琳律师代理建筑企业应诉。
二、办案难点
1、案件时间跨度长达 7 年,企业原项目工作人员大多离职,早年往来资料缺失,我方很难举证对方从未催收。
2、二审证据突袭:上诉人二审临时提交通话记录、签字单据,试图补齐催收证据,动摇时效抗辩基础。
3、原告另辟思路,主张未开具发票则付款条件未成就、诉讼不起算,跳出常规时效抗辩逻辑。
三、办案经过
1、核对全部出库单、发票、银行流水,确定最后供货日 201X.X.X,三年时效至 202X.X.X 届满,原告 202X年起诉远超法定保护期。
2、二审逐项质证新证据:签字人员仅项目临时工作人员,无公司授权文件,无权代表公司确认债务;通话录音内容模糊,未明确本案欠款金额,部分通话发生在时效过期之后,无法形成合法中断证据链。
3、举证双方过往付款无需先行开票,开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并非付款前置条件,原主张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四、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律师价值
1、凭借时效抗辩帮助企业免除 12 万余元本息债务;
2、成功击碎对方二审补强证据,实现终审零赔付胜诉;
3、协助企业完善供销对账、催收留存的风控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