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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西宁赵琳律师代理被告一二审均驳回近 12 万货款本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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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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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琳锁定时效届满关键事实,细致质证对方二审补强的录音、签字证据,指出授权瑕疵、催收无效,驳斥未开票即不付款的错误主张,凭借时效抗辩免除十余万债务,帮企业规避大额经济损失,梳理合作对账风控建议。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201XX 月至 201X X 月,建材厂向建筑企业供应建材,供货完毕后建筑企业已付款 20 万元。时隔 7 年,202X年供货方才起诉主张剩余货款 79424.9 + 分段逾期利息合计 4 万余元。一审原告诉求被驳回后上诉,二审新提交通话录音、人员签字材料,主张多年持续催收构成时效中断,赵琳律师代理建筑企业应诉。

二、办案难点

1案件时间跨度长达 7 年,企业原项目工作人员大多离职,早年往来资料缺失,我方很难举证对方从未催收。

2二审证据突袭:上诉人二审临时提交通话记录、签字单据,试图补齐催收证据,动摇时效抗辩基础。

3原告另辟思路,主张未开具发票则付款条件未成就、诉讼不起算,跳出常规时效抗辩逻辑。

三、办案经过

1核对全部出库单、发票、银行流水,确定最后供货日 201X.X.X,三年时效至 202X.X.X 届满,原告 202X年起诉远超法定保护期。

2二审逐项质证新证据:签字人员仅项目临时工作人员,无公司授权文件,无权代表公司确认债务;通话录音内容模糊,未明确本案欠款金额,部分通话发生在时效过期之后,无法形成合法中断证据链。

3举证双方过往付款无需先行开票,开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并非付款前置条件,原主张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四、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有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律师价值

1凭借时效抗辩帮助企业免除 12 万余元本息债务;

2成功击碎对方二审补强证据,实现终审零赔付胜诉;

3协助企业完善供销对账、催收留存的风控管理制度。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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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主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承办了一批在青海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切实维护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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