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国有文旅公司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签订入股及质押协议,我方以自有股权为对方 60 万元入股资金提供质押担保,约定三年合作期满、付清固定分红、全额返还本金后办理解押。我方依约退还 60 万本金、付清三年分红后,合作社以存在未付违约金为由拒不配合解除股权质押,我方起诉维权。
二、办案难点
1、被告单方虚构逾期违约金、隐形欠款,无书面依据却当庭主张质权继续有效。
2、合同条款繁杂,需要区分入股条款、分红约定、担保范围,厘清质权消灭法定条件。
三、办案经过
1、调取经公证的入股协议、质押合同、全部银行转账凭证、分红付款回单,完整举证本金、分红全部履约完毕。
2、对照合同逐条核对,协议无任何关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对方抗辩无合同依据,主债权全部结清,质押依法应当注销。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合作社限期配合办理股权解除质押登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律师价值
排除对方无理抗辩,顺利解除股权质押限制,保障国有股权正常处置、流转。
律师价值总结:赵琳调取公证合同与完整付款凭证,举证原告已足额还本付息,反驳被告虚构违约金拒不解押的无理说辞,促使法院判令配合办理解押,解除股权受限状态,盘活国有股权资产正常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