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化名)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审理机构: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XX(化名),男,汉族,1983 年 3 月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代理人:刘旭,陕西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96874XX。法定代表人:陈XX(化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化名),XXX律师。
申请人李XX于 2007 年 7 月入职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岗位为上胶工段长。双方因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及调岗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长期不发放加班费、年终强制作废加班时长、随意克扣加班费,以及未经本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 支付经济补偿金 233456.76 元;2. 支付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1 日加班工资 40252.71 元;3. 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加班工资 86109.24 元。
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发放 2023 年、2024 年加班工资,调岗系因申请人负责的生产线指标不达标,且经申请人本人同意,不存在降薪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办案经过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旭律师全程参与本案审理,提交了工资查询载明、考勤报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仲裁委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查明:申请人 2023 年月基本工资为 3445 元,2024 年 1 月加班积假 545.5 小时,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积假工资,剩余 98.5 小时未支付;被申请人主张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调岗问题,仲裁委查明申请人系填写申请审批表后调整岗位,但因被申请人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结果
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加班工资 3900 元;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33456.76 元;
-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 237357 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理由: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 2023 年部分加班工资,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 2024 年加班工资,因被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足额支付,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