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
案情简介
原告受他人介绍,承接外墙修补、更换树脂瓦等劳务工作,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劳务报酬。2023 年 10 月,原告在作业过程中触碰高压线,遭受电击并造成腰椎骨折等多处损伤,随后入院接受治疗,累计住院 60 天。本次劳务项目由第一被告从业主处承接,第二被告作为介绍人一同参与现场施工。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但两名被告就后续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原告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一被告委托律师参与庭审,第二被告自行出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最终出具两份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貌,区分本案核心法律关系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律师全面收集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劳务沟通记录、工资结算凭证、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明确用工事实、事故成因、各项损失计算依据。针对两名被告分别主张的 “不存在劳务关系”“双方系承揽关系”“原告自身违规操作” 等抗辩理由,律师结合聊天记录、现场管理细节、报酬发放方式等证据逐一进行驳斥,厘清各方主体地位。庭审中,律师围绕劳务关系认定、过错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三大焦点展开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结合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规定,完整阐述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全力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第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 107695.23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裁判理由:第一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与第二被告构成合法承揽关系,结合现场管理、劳务安排、报酬结算等事实,认定原告与第一被告形成劳务关系,第一被告作为劳务接收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与风险提示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与第二被告在高空、高压周边作业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院依法核定各项合理损失,并按照各方过错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对于尚未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无证据佐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诉求,依法不予支持;第二被告前期垫付的费用已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故不再另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