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诉某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何任静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回合同押金20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原告宋X与被告一签订《联合经营合同》,约定被告一将重庆区域交给原告经营管理,原告向被告一支付经营风险抵押金20万元,合同期满两年后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20万元押金。
2019年12月,双方签订《联合经营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原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返还20万元押金,但被告一以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押金应抵扣为由拒绝返还。原告遂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一总经理张X列为共同被告。
办案经过:
何任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证据固定:收集并提交《联合经营合同》《联合经营合同解除协议》、银行付款回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已支付押金且合同已解除。
反驳违约抗辩:针对被告一提出的“原告存在伪造公章等违约行为,押金应予抵扣”的抗辩,何任静律师指出被告一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情形,其抗辩无事实依据。
区分职务行为:针对原告将被告二张X列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法院最终认定张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非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何任静律师虽未就此上诉,但通过追加被告二,增加了案件的影响力并促使被告一积极应诉。
利息主张的合理预期:合同明确约定“无息”退还,何任静律师在起诉时仍主张利息,虽未获支持,但为客户争取了谈判空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解除协议合法有效;
合同已解除,被告一应当返还抵押金20万元;
被告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抗辩不予采信;
被告二系被告一工作人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且非合同签订主体,不承担返还责任;
合同约定“无息”退还,原告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抵押金20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6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一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