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一:某某(公司商务经理),辩护人:某某律所两名律师;
被告人二:某某(涉案关键商务经理),辩护人:王灿(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三至十:某某等八名公司部门经理、业务员,分别委托多家律所不同律师担任辩护人。
案件事实:2014 年起,本案另案处理的实际控制人先后注册多家信息技术类公司,搭建多层组织架构,下设行政、商务、技术部门。商务人员冒用XX、支付宝工作人员身份邀约客户参会,讲师虚假夸大小程序垄断、升值属性,现场以托造势,虚构购小程序可垄断行业资源、坐收加盟费收益等事实,诱骗消费者付费采购小程序产品。2016 至 2019 年案发,全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各被告人按所在部门分工参与诈骗,2019 年 5 月全体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三、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侦破本案后,于 2019 年5 月统一刑事拘留全部涉案人员,后续陆续办理逮捕手续。侦查终结后,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整理案卷,出具起诉书指控十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四名部门经理判处 4-5 年有期徒刑,其余业务员判处 3-4 年有期徒刑。2019 年 12 月检察院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案人数多、证据繁杂,安排 2020 年 11 月、12 月两次开庭审理。庭审阶段,各被告人辩护人依次发表辩护意见,王灿律师受托担任本案核心经理被告人的辩护人,全面细致查阅数百页卷宗、梳理涉案流水、合同、聊天记录、被害人笔录等全案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入职时间、岗位职责、薪资构成、参与推广场次等关键细节,从主观认知、岗位从属地位、犯罪地位、坦白认罪等多角度梳理辩点。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全案金额绑定个人的指控逻辑提出抗辩,区分公司顶层策划与底层员工的主观恶性差异,结合当事人系入职后受上级管理、仅领取固定薪酬、无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预谋、归案全程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完整举证;其余辩护人分别从从犯、离职扣减涉案金额、退赃、初犯等角度辩护,控辩双方围绕罪名定性、犯罪数额认定、量刑档次展开激烈辩论,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控辩观点评议。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内容
四名部门主管: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四年四个月、四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罚金三万元;
一名业务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剩余五名业务员全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金一万元;
已退缴赃款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各被告人在各自涉案额度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定罪理由:十名被告人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以虚构事实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全部成立诈骗罪;全体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在团伙中听命履职,未参与犯罪策划、资金掌控。
量刑理由:全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五名被告人主动退缴涉案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从犯、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情节,对部分人员适用缓刑。法院采纳王灿等辩护人提出的从犯、坦白从轻处罚意见,未按公诉机关原始量刑建议顶格判刑,大幅下调刑期。
适用法条:《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第 25 条(共同犯罪)、第 27 条(从犯)、第 67 条第 3 款(坦白)、第 72/73 条(缓刑)、第 64 条(赃款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