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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代理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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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坤(南京)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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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劳动者因年龄超标,冒用亲属身份入职大型能源企业,连续工作近二十年。后企业发现身份造假,停止发放工资并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 2004 年至 2023 年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坚决主张双方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王梦丽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全程代理本案,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1. 固定核心证据:指导委托人收集并整理准考证、工作证、岗位合格证、技能证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企业内部 APP 注册信息等,证明实际提供劳动的主体为委托人本人,而非被冒用身份者。

2. 厘清法律逻辑:明确区分劳动合同无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两个法律概念,指出身份欺诈仅导致合同无效,不影响用工事实的法律评价。

3. 精准适用法律:以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为核心依据,围绕主体资格、管理隶属、劳动报酬、业务组成四大要件,构建完整事实劳动关系论证体系。

4. 庭审有力抗辩:针对企业 不知情、无合意的主张,当庭出示证据驳斥,指出企业长期管理、培训、发放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用工与被用工关系。

案件结果

· 仲裁阶段:裁决确认委托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一审阶段:法院判决支持委托人诉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 二审阶段:法院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全面胜诉

案件亮点与办案心得

案件亮点

1. 法律区分清晰:突破 合同无效即无劳动关系的普遍误区,明确用工事实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标准

2. 证据链完整:以照片、证件、考勤、工资、APP 信息形成闭环,直接锁定实际劳动主体。

3. 司法规则明确:二审判决确立裁判规则 ——冒名入职不必然否定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合同不消灭已发生的用工事实

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中,身份欺诈确实违背诚信原则,但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接受管理、获取报酬的,法律应保护客观用工事实。代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剥离身份瑕疵,聚焦用工本质,用扎实证据与精准法律适用,维护劳动者应有的法律权益。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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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丽律师系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西振坤(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领域为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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