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X某,男,汉族,住涞源县。
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范X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XX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控并保全被申请人范X某名下银行存款,并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控并保全被申请人范X某名下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一年;
二、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由被申请人范X某负责保管,但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过户、典当、赠送等。
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王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