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总结: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王宁律师、周*律师,均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
案件内容:
原告陈**与被告陈**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总计270万元债务
包括本金200万元及79**49.32元利息。
原告在法庭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债务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6**076.8元(计算至2024年1月30日)以及后续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借贷事实:
- 20**年,原告通过被告借给案外人李**50万元。
- 20**年6月,原告再次借给李**共100万元,合计150万元。
- 李**分别于20**年6月30日、20**年3月19日出具借条,原告支付本金和利息累计200万元。
- 陈**作为担保人,在借条背面签字。
- 20**年1月28日,陈**出具借条确认剩余债务为270万元,并提出若无法偿还则以房产抵债。
-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本金和利息未果。
审理与判决:
-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借贷事实及债务关系。
- 借款本金部分,法院认定原告共转账187**00元给被告
通过双方结算将利息计入本金后重新出具借条确定为200万元,对此原告请求被支持。
- 利息部分,法院认定截止到20**年1月30日,被告尚欠利息6**076.8元
对原告提出的按市场贷款利率4倍计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绝大部分费用。
- 被告有权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1. 被告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年1月30日前利息6**076.8元,2024年1月31日起按上述标准计息至还清之日)。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保全费5*00元,总计2**00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