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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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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方式,胡耀光律师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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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诉称,其在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期间,因被告未购买社保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年休假工资、住院期间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项费用共计数十万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二十万五千元,自指定日期起分期支付(每月支付五万元),于指定日期前支付完毕;被告于指定日期前向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并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数万元,若未按期支付,则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若被告任意一期款项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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