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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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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维持了物业公司赔偿5.99万余元的原判,且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大幅降低(从一审的8.29万余元降至4.75万元),为物业公司避免了更高的赔偿风险和诉累。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夏XX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夏XX(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夏XX在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因骑电动三轮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发生侧翻受伤,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夏XX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70%主要责任,不服一审仅判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亦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对医疗费赔偿超出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伤残赔偿金不应将不同等级比例简单累加、误工费与伤残赔偿金之和应受总额限制等。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夏XX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一审认定其自行承担70%损失、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保险理赔,医疗费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2万元)赔付,而非一审计算的8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因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在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一审累加计算正确;保险条款中“伤残赔偿与误工费用之和以责任限额为限”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二审维持一审关于物业公司赔偿数额的判决(因物业公司未上诉),变更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为4.75万元(扣除已支付后应实际支付2.09万元)。

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物业公司赔偿夏XX各项损失5.99万余元);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保险公司赔偿夏XX各项损失共计4.75万元(扣除已支付后应实际支付2.09万元)。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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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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