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孙侠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民间借贷案,成功驳回上诉人 15 万元补偿款全部诉求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孙侠律师 在线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704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细致比对承诺书与三方协议内容,区分文书中不同款项指代,戳穿上诉人片面截取文字、歪曲条款含义的诉讼思路。 善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锁定对方举证短板 抓住上诉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的关键漏洞,明确其主张无事实证据支撑, 实现一审、二审两审全胜,彻底免除当事人 15 万元的潜在给付责任,避免不必要财产损失。

案件详情

二审借贷补偿纠纷全胜|孙侠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成功驳回上诉人 15 万元补偿款全部诉求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基于旧借贷衍生的经济补偿纠纷,历经一审、二审程序。
早年双方存在 40 万元款项往来,相关财产所有权纠纷已通过法院调解、执行和解全部了结。三方曾签署协议,写明待被上诉人经济宽裕后酌情补偿上诉人 15 万元经济损失。
后续上诉人以此份协议为依据起诉,主张该 15 万元系早年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要求对方全额支付;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承诺书作为新依据,主张双方已变更付款方式,要求二审改判支持 15 万元补偿款。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孙侠律师担任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全部主张分层抗辩:
  1. 厘清基础债权已结清事实
    梳理早年诉讼调解书、执行和解材料,证明双方 40 万元借贷、财产争议早已在执行阶段处理完毕,上诉人当时已放弃相关利息主张,不存在未结清借款损失。
  2. 精准解读协议书条款,界定补偿为自愿赠与性质
    重点抓住协议原文 “有经济能力时酌情分期补偿”,该约定无明确支付时限、支付标准、强制履行义务,仅属于单方自愿补偿意向,不形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债务。
  3. 驳斥上诉人对承诺书的曲解
    针对上诉人主张承诺书变更 15 万元付款方式,律师核对承诺书完整文本,文书内容从未提及案涉 15 万元补偿,文中 “利息” 指向另一笔 5 万元款项,与本案诉争金额无关,上诉人单方解读无证据支撑。
  4. 举证无实际经济损失,戳破上诉人核心主张
    上诉人声称因对外借款产生高额利息损失,但始终无法提供任何转账、还款凭证佐证自身存在实际损失,律师依据举证规则指出上诉人举证不能,诉请缺乏事实基础。
  5. 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
    协议明确付款附加 “具备经济能力” 的前置条件,无客观判定标准,被上诉人当下不具备足额支付能力,即便意向成立也未达到履行条件。

三、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完整采纳孙侠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的原判;
  2. 上诉人主张的 15 万元经济补偿款项,法院认定无法律强制履行效力,无需支付;
  3. 二审全部诉讼成本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两级诉讼全面胜诉。

四、律师价值

  1. 深挖历史诉讼档案,从根源否定债权基础
    调取多年前调解、执行卷宗,证明双方旧纠纷已一次性了结,从源头切断上诉人主张损失的事实依据。
  2. 精准拆解模糊合同条款,区分意向承诺与法定债务
    对附条件、无固定履行标准的补偿条款作出专业法律解读,说服法院认定该约定仅为自愿补偿意向,不具备强制给付效力,直接瓦解对方核心诉求。
  3. 逐条反驳对方证据,杜绝文书断章取义解读
    细致比对承诺书与三方协议内容,区分文书中不同款项指代,戳穿上诉人片面截取文字、歪曲条款含义的诉讼思路。
  4. 善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锁定对方举证短板
    抓住上诉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的关键漏洞,明确其主张无事实证据支撑,大幅降低我方应诉举证压力。
  5. 实现一审、二审两审全胜,彻底免除当事人 15 万元的潜在给付责任,避免不必要财产损失。


  • 2016-09-01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孙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孙侠律师
5.0分服务:5704人执业:15年
孙侠律师
13101201****0999 执业认证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11号,法律服务
孙侠律师,现在是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0年起从事律师行业,2011年首次律师执业,2019年7月成为上海...
  • 186 1661 9612
  • 42248838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