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原告A与被告某地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某处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温泉度假酒店提供大理石结晶处理施工服务。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酒店于20xx年x月x日正式开业。
20xx年X月,经被告工作人员确认,总工程款为550,180元,已付款240,000元,尚欠310,180元。此后,原告又先后完成两次增项施工,增项款项分别为9,700元和54,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73,8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拖延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73,880元及逾期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并要求被告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律师工作
接受原告A委托后,代理律师开展了以下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整理并提交了《某处理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已付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付款凭证等九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重点论证了合同项下欠款310,180元及两次增项欠款9,700元、54,000元的事实,通过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单及催收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就被告主张的已付款金额异议(被告称已付295,336元,原告主张已付280,000元,差额15,336元),经核对后原告同意在诉请中扣除该差额,体现诚信诉讼态度;就被告B的责任问题,主张其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欠款认可并承诺偿还,构成债务加入,且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就利息损失,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酒店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原告同意扣除被告主张的多付款项15,336元,被告尚欠款项为358,544元。判决被告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理石结晶处理款358,54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8,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关于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3.01元、保全费2,471.68元由被告酒店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酒店项目大理石结晶处理款被长期拖欠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涉及欠款金额确认、增项工程认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利息计算标准等多个争议焦点。通过代理本案,有几点体会值得总结:
承揽合同纠纷中,工程量确认单和催收记录是证明欠款事实的核心证据。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总工程量单及原告与被告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缺乏正式结算协议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对于证明欠款金额及催收过程至关重要。
诉讼中主动核实并扣除对方合理异议金额,有助于提升诉讼诚信形象。 被告主张已付款金额高于原告自认金额15,336元,原告经核对后同意在诉请中扣除,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诚信诉讼的态度,也避免了就该笔差额继续争执,有助于法院快速认定主要事实。
法定代表人个人是否承担公司债务,需严格审查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或财产混同。 本案原告主张B构成债务加入和财产混同,但法院认为B为公司清偿款项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债务加入。这提示: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时,需有明确的书面承诺或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混同,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承揽合同纠纷中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不宜简单套用民间借贷的LPR倍数规则。 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但法院认为承揽合同纠纷中该标准于法无据,最终按年利率3.45%(一年期LPR)计算。这提示:在商事合同纠纷中,如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合理确定利息主张,避免过高的利率标准不被支持。
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获法院支持,虽然保全担保保险费未被支持由被告承担,但保全措施本身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保障。在被告涉诉较多、对公账户长期被冻结的情况下,保全措施尤为重要。
本案通过完整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帮助承揽方追回了拖欠近四年的工程款及利息,有效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