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力争,保障权益!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房屋租赁纠纷,成功认定缴费事实,确保租金条款落地执行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委托人徐XX(原告)将其拥有的一处位于河北省某地的门脸房屋出租给被告保定XX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使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以及由被告(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采暖费,并按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计算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作为承租方的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采暖费用。为规避产生滞纳金等不利益后果,原告主动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此后,原告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予支付。在此情况下,原告徐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提起诉讼,并委托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采暖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清晰,主要集中在:1)原告提交的缴纳采暖费的发票上所载的地址、缴费人、面积信息是否与租赁合同及实际情况相符,是否能够证明其替被告垫付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合同义务;2)应如何确定被告应予承担的采暖费具体数额。
【律师价值展现】
在本案中,面对被告对采暖费缴费主体、缴费地址和面积计算提出的多项质疑,李泽宇律师凭借其严谨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对租赁合同纠纷的深刻理解,成功通过举证和法庭辩论,说服法院全面采纳原告(委托人)的主张,体现了律师在处理细节争议方面的核心价值。
有效反驳被告方的抗辩主张,守护合同核心条款的法律效力。针对被告提出的三项抗辩理由——地址不符、缴费人非原告、面积不一致——李泽宇律师并没有停留在口头驳斥。他首先确保了租赁合同作为核心证据,条款清晰明确,直接载明了“采暖费由被告按约定面积结算”的义务,此为根本立足点。其次,针对面积差异,李律师在法庭上(或提交相应材料)协助法官查明租赁房屋建筑结构(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并成功引导法庭认定,房屋的实际采暖面积计算方式符合规定(地上部分),且恰好与缴费票据上的面积相符,有力地回应了“面积不一致”的质疑,变争议点为有利点。
以核心事实与合同约定锁定被告责任。面对缴费票据上的地址与房产证地址表述不一致的“缝隙”,李泽宇律师的工作重心不在于单纯否定被告异议,而在于协助法庭认定“实际位置相符”这一客观事实。这需要代理人在庭前可能做足实地了解或相关调查准备。他将法庭的注意力从字面差异引导到客观物理位置的同一性上,从而动摇了被告此项抗辩的基础。
精准计算诉讼请求,最大化委托人经济利益。对于采暖费的具体金额,李泽宇律师显然是经过了详细计算。他准确地拆分了不同供暖期(两个取暖季,其中一个涉及跨年度合同到期),并按合同约定将取暖期换算到具体的月度内进行计算。这体现在法院最终的判决金额认定上,确保了原告垫付的所有应归属于租赁期内的费用,在法律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支持。
驾驭小额诉讼程序,高效解决争议。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李泽宇律师能够在此简化程序中,依然做到逻辑清晰、举证充分、辩论有力,在对抗性庭审中迅速稳固己方优势,最终促成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终审判决,在相对较短时间内为委托人解决了经济纠纷,免去了上诉带来的程序与时间消耗,体现出律师对诉讼程序的熟练运用和对案件全局的准确把握。
【案件结果】
涞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泽宇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并依法作出了一审终审判决,李泽宇律师的核心诉求获得全面支持:
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采暖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判决驳回被告关于缴费人、地址、面积不一致的全部抗辩理由。法院认定缴费发票对应的房屋与租赁房屋“实际位置相符”,缴费面积也与采暖计算要求相符。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的采暖费共计全额,该金额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维护了原告的全部财产诉求。
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核心价值】
本案例充分展示了李泽宇律师在解决租赁合同履行争议时的专业优势。面对被告方对“事实细节”(如地址、面积)的挑战,他能够迅速识别案件的真正争点在于证据链与客观事实的关联,而非表面文字差异,通过有力的举证和逻辑严密的说明,逐一化解对方的异议,成功捍卫了合同条款的严肃性。通过本次代理,不仅为当事人追回了全部垫付的合法款项,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商业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定性,展示了律师在看似简单的合同款项追索案件中,同样能够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并高效终结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