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拍客一秒镜头,不构成肖像权侵权---郑XX诉某餐饮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类型: 损害赔偿
判决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 被告某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所属类型: 损害赔偿(肖像权、隐私权纠纷)
代理结果: 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主要内容:
2022年1月,原告郑XX前往被告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就餐。当晚,该餐厅在其运营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个时长20秒的店内顾客等位、就餐场景的剪辑视频,其中约1秒的镜头扫过了正在店内等位的原告。原告认为餐厅未经其同意拍摄并发布视频,侵犯了其肖像权和隐私权,导致其家庭关系紧张,遂提起诉讼,要求餐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误工费xxx元并公开道歉。夏天奇律师接受该餐饮公司委托,代理其应诉。
本案争议焦点:
1. 餐厅为展示店内环境而拍摄的视频中无意拍到的顾客,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
2. 原告在餐厅公共区域被拍到,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3. 原告未能证明“家庭关系紧张”与视频发布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精神损害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的经验价值: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及“公共场合隐私权边界”的典型判例。法院明确指出: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如餐厅、商场、街道等)而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同时,在公共场所(非私密空间)的正常活动,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这一裁判规则为商家合法使用店内监控、宣传视频等素材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普通公众理性看待被“入镜”提供了法律指引---并非所有未经同意的拍摄都构成侵权。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
夏天奇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在于“准确援引《民法典》合理使用条款,成功为商家免除侵权责任”。律师在收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研究了《民法典》第1020条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四种情形,并敏锐地发现本案完全符合第(四)项“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庭审中,律师向法庭展示了涉案视频,指出原告出镜时间不足1秒、并非主体、画面不清晰,且被告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当晚即删除视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这是一个典型的“小题大做”的案件。原告认为自己被“偷拍”发朋友圈,家庭矛盾激化,情绪非常激动。但我们冷静分析后发现,法律并不支持他的主张。餐厅的视频是一个正常的经营宣传行为,不是针对个人的偷拍,而且原告在公共区域,没有隐私期待。我们当庭播放了视频,20秒的视频里,原告的脸一闪而过,不仔细看根本认不出来。法官看完视频,心里已经有了判断。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20条判决不构成侵权。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权利,但不保护“玻璃心”。同时,也给所有商家提个醒:虽然本案胜诉,但还是建议在拍摄顾客场景时尽量避开特写,或者事后取得同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适用客户:
所有因日常经营活动(如餐饮、零售、XX等)中拍摄店内环境、顾客就餐场景等而被投诉或起诉“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商家及其经营者。如果您拍摄的内容是为了展示公共环境而非针对特定个人,且被拍摄者并非主体、画面不突出、不具有可识别性,或者您在被投诉后立即删除,本案的“合理使用”抗辩思路将非常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