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万元货款纠纷案二审改判,浏阳杨俊律师助力企业追回全部欠款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XX)湘X民终X号,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XX公司(原审原告)委托湖南浏阳杨俊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次上诉事宜。
衡阳市XX公司承接农田建设项目期间,向浏阳市XX公司采购撑杆、生态砖等物资,双方形成合法买卖合同关系。20XX年X月X日,三方共同签署对账单,确认案涉货款总额XXX元,XX公司已累计支付XXX元,剩余XXX元货款标注由WX支付。后续该笔欠款迟迟未结清,XX公司将XX公司、WX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二方连带清偿XXX元货款。
一审法院依据对账单内容,认定剩余货款付款主体为WX,判决仅由WX承担还款责任,驳回XX公司要求XX公司付款的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并非债务转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仍需承担付款义务,同时提出即便存在违法转包情形,XX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二审改判二被告共同支付XXX元货款。双方围绕债务转移、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等法律问题展开激烈争议。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俊律师细致核对买卖合同、对账凭证、项目承包合同等全部证据,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法律关系。庭审中重点论述:案涉对账单仅约定由WX付款,并无XX公司明示放弃向原债务人XX公司追责的内容,不构成债务转移,仅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WX出具欠条自愿还款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XX公司仍需履行原合同付款义务。同时结合案件背景,XX证XX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定付款责任,全面反驳一审裁判观点,全力主张上诉诉求。
三、判决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杨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民事权利放弃需以明示方式作出,案涉对账单未体现XX公司免除XX公司债务的意思,WX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最终作出二审改判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判令衡阳市XX公司、W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浏阳市XX公司支付货款XX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XX公司与WX共同承担。
委托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成功追回全部欠款。
四、律师价值
精准区分法律概念,厘清债务转移、第三人履行、债务加入的边界,找准一审法律适用瑕疵,为改判奠定基础。
证据与法理结合,依托书面凭证与法律条文层层论证,代理观点被二审法院完整采纳。
二审诉讼策略得当,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扭转一审不利局面,成功为企业追回XXX元货款,维护企业经济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