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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民间借贷案全胜,浏阳市杨俊律师为当事人免除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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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40万元民间借贷案全胜,浏阳市杨俊律师为当事人免除还款责任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案号(20XX)湘XX民初XX号,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TX(本案被告)委托湖南浏阳市杨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全权参与庭审、举证、答辩等全部诉讼工作。

  株洲市XX公司作为专业放贷机构,主张TX于20XX年X月X日向其借款XX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TX拒不还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TX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标的金额合计超XX万元。经查明,该笔贷款系案外人CX冒用TX的身份、银行卡办理,借款凭证并非TX本人签署,整个借贷流程中,小额贷款公司从未与TX本人核实借款意愿,涉案款项也由CX实际使用,且CX已自行向原告偿还XX万元。TX自始至终未参与借款协商、资金使用,并非真实借款人。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借贷合意是否成立这一核心争议展开应诉,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律师辩护经过

  庭审中,杨俊律师紧扣民间借贷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答辩。首先提出,TX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案外人冒用身份办理贷款,TX并未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也未参与任何借贷沟通。其次指出,原告作为专业小额贷款机构,未尽身份核验、当面缔约的基本义务,存在明显流程漏洞。同时结合案外人实际用款、主动还款的事实,主张本案还款责任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原告仅有转账记录,无法核实借款凭证真实性,也不能证明TX存在借款意思或授权他人代办借贷。结合资金实际使用、还款主体等事实,认定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株洲市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XXX元,均由原告自行承担,TX无需承担XX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案件取得完胜。

  四、律师价值

  1.精准把握裁判核心,聚焦“借贷合意”这一民间借贷成立关键,直击对方证据短板,从根源否定借贷关系。

  2.事实梳理清晰,区分名义账户持有人与实际借款人、用款人,完整还原冒用身份借款的客观事实,论据扎实。

  3.庭审攻防有力,指出专业放贷机构的履职瑕疵,强化答辩观点,成功帮助当事人免除大额债务,规避重大财产风险。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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