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名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冲突一触即发!看孙启发律师如何巧用“对方自认”,兵不血刃追回49万!
案件亮点: 巧妙利用对方历史诉讼中的“自认”证据 + 精准锁定共同被告施压 + 果断调解锁定连带责任 = 全额快速执行到位,化解群体性纠纷
一、案件背景:讨薪无门,冲突频发
当事人刘X是一名包工头,带领25名农民工承接了天津某大型地产项目的机电预埋预留及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及分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刘X无力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此后的近两年时间里,工人们多次向发包方、分包方讨要说法,并启动了劳动监察投诉,甚至因工人在建工系统上做了登记备案,25名工人还共同进行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均因“双方本质是工程分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败诉。多次维权无果,工人们情绪激动,多次与施工方发生正面冲突,矛盾一触即发。
二、律师介入:另辟蹊径,发现关键证据
面对困局,孙启发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敏锐地捕捉到了一个被忽视的关键细节——分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曾就案涉工程起诉过刘X,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虽然那次刘X并未认可对方提出的工程结算金额,但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诉讼中主动提交了一份完整的结算材料,材料中明确载明了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孙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方之前为了起诉而提交的工程结算方案,如今反而成了我方主张工程款金额的最有力证据!这就是诉讼中“自认”规则的妙用——自认的事实,让主张方免除举证责任。
基于这一重大发现,孙律师果断建议刘X改变策略:不再纠缠劳动关系,而是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合同相对方,直接提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之诉。
三、诉讼策略:施压+锁定,双管齐下
为化解执行风险,孙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诉讼方案:
1. 全面施压,将相关方“拉进战场”
尽管刘X的合同相对方是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考虑到其可能缺乏履行能力,孙律师决定将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上一手分包单位全部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一策略在诉前调解和庭审阶段形成了强大的“围城”效应——各方均面临诉讼拖累和潜在法律责任的压力。
2. 举证阶段亮出“杀手锏”
庭审中,孙律师直接提交了分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之前案件中出具的工程结算材料,明确指出:该材料是分包方在另案中对工程款总金额的“自认”,应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金额的直接依据,无需再进行耗时耗力的工程量司法鉴定,此举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至于前诉刘X为何未与分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工程结算,一方面是因为刘X担心分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是其提交的工程结算材料中存在“罚款”情形,孙律师对“罚款”并不认可,主张若分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认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应该进行司法鉴定。
四、调解与结果:兵不血刃,全额到位
面对孙律师手中掌握的“自认”证据,以及多家被告同堂受审的压力,分包方和发包方深知继续诉讼对其极为不利。孙律师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促成调解。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
· 上一手分包单位和分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两家公司)共同支付刘X工程款490000元,分四期支付;
· 若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刘X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案件受理费5277元由被告方承担;
· 刘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49万元工程款已全部实际履行到位,25名农民工的工资得以全额发放,一场可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也由此化解于无形。
五、律师总结
本案的成功经验表明:
1. 诉讼中的“自认”规则是双刃剑——对方曾经的举证,可能成为我方致胜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对己不利的承认,另一方无需再举证证明。律师的价值,就在于从庞杂的材料中发现这些被忽略的细节。
2. 调解不等于让步,而是主动选择——在证据有利、压力到位的前提下,调解能以最快速度兑现真金白银,省去鉴定、上诉、执行等漫长环节。
3. 工程款纠纷,不宜死磕单一路径——劳动关系走不通,就走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方没钱,就把相关方拉进来施压。多维度策略,才能保障最终执行到位。
孙启发律师,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复杂工程款纠纷、农民工工资维权及群体性劳资争议。如果您也面临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欢迎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