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年
当事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雪律师,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 XX 商贸公司与被告 B 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在数年间存在持续性钢材购销合作,双方部分交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部分交易仅依照口头约定及行业惯例履行。合作期间,双方形成先付款、后发货的交易模式,资金往来、货物交付流程均按照长期合作习惯执行。后续双方就其中一单货物交易产生货款争议,原告 XX 主张被告 B 尚有数万元货款未结清,同时要求对方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为追讨款项,原告 XX 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相关单据等材料,主张被告 B 拖欠货款,并要求对方履行付款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庭审过程中,被告 B 提出抗辩,认为自身已按照合同及双方交易习惯足额支付对应款项,不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形;同时指出原告 XX 主张的货物交付事实缺乏完整证据支撑,原告所称第三方签收货物,并未得到被告 B 的授权与认可。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交易规则、转账记录、举证情况综合审理后,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认定原告 XX 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完成案涉货物交付,也无法证实被告 B 存在欠款事实,最终驳回了原告 XX 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 XX 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补充多组发票、收货回执、往来账目等新证据,坚持要求被告 B 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巩雪律师接受被告 B 委托,全程负责二审应诉工作,针对上诉人新证据、上诉理由逐一梳理质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对全案证据及一审查明事实进行复核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明确约定款到发货,原告 XX 提交的发票、账目明细等材料仅能证明双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无法单独佐证案涉单笔交易存在拖欠货款的事实;其提交的第三方收货凭证,无被告 B 授权佐证,真实性与关联性均无法确认。结合全案转账流水,被告 B 整体付款金额已超出原告 XX 主张的涉案合同金额。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 B 无需承担货款及违约金支付责任,应诉目标全部实现。
律师价值
巩雪律师深耕商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熟悉企业间长期合作的交易惯例与举证要点。二审阶段精准拆解上诉人补充的各类证据,区分发票、账目、收货单据的不同证明效力,指出证据链存在的重大瑕疵。紧扣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及双方 “先款后货” 的交易约定,从事实、法律、证据多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同时厘清多笔往来账目与单笔涉案交易的边界,避免多年混合交易记录混淆案件事实,有力驳斥对方不合理诉求,成功维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企业应对商事货款纠纷提供坚实保障。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企业或个人在货物买卖、长期供销合作中,遭遇一方恶意主张拖欠货款、索要违约金;或是交易过程无完整书面单据、第三方收货引发权属及货款争议,均可咨询。本律师擅长处理各类买卖合同、供销合同纠纷,包括一审起诉、二审应诉、证据梳理、账目核对等全流程法律服务,依法厘清交易权责,规避经营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