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内蒙古某法院
裁判时间:2025年
当事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雪律师,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 XX 与被告 B 曾为夫妻关系,二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问题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并在民政部门签订、备案《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针对婚姻解除、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分割、债权债务以及经济补偿等全部事项作出的综合约定,条款内容清晰明确,其中专门约定被告 B 需向原告 XX 支付大额经济补偿,包含一次性款项与长期分期支付款项。
离婚手续办结后,被告 B 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对于剩余应付补偿款项迟迟不予兑现。原告 XX 多次通过沟通、催告等方式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履约,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 XX 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一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判令被告 B 支付全部剩余经济补偿款。
被告 B 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试图推翻原审结果。其一,被告主张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附加 “复婚” 生效条件,现双方并未复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条款理应归于无效;其二,被告称双方在办理离婚当日私下另行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该份协议删除了经济补偿内容,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三,被告提出协议约定的补偿总额过高,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条款;其四,被告辩解案涉经济补偿本质为精神抚慰金,而自身过错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不满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接受委托后,巩雪律师担任原告 XX 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全案证据,结合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上诉人的每一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驳斥,从协议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除斥期间等多个维度组织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结合双方举证、庭审陈述以及一审卷宗材料,对全案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具备完整法律效力。被告所称协议附复婚条件、私下协议替代备案协议的主张,均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关于显失公平的抗辩,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法定消灭。同时,法院区分了离婚约定经济补偿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概念,认定案涉补偿条款系双方自愿约定,合法有效。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 XX 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司法支持。
律师价值
巩雪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精准辨析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级,固定协议签署背景、履行过程等关键事实,有效拆解对方虚假抗辩。熟练运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厘清附条件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撤销权除斥期间等核心法律要点,构建完整的法律抗辩体系。全程把控二审诉讼节奏,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与庭审应对,稳固一审胜诉成果,全方位保障委托人的离婚后财产权益。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您协议离婚后,遇到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款项支付等约定,或是对方以协议附条件、显失公平、存在其他私下协议等理由恶意拒付,均可联系巩雪律师咨询。我们提供离婚协议审核、证据收集、一审起诉、二审应诉等全流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依XX您追回应得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