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为当地正规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提供托养护理、食宿照料、康复理疗、基础医疗协助等一站式养老服务。被告A为接受养老托养服务的自然人,被告B为其亲属,同时也是案涉养老服务协议约定的共同缴费义务人。
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正式《入托协议书》,合同明确约定托养服务等级、每月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费用预缴规则、各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协议特别约定,若被托养人不具备自主缴费条件,由被告B负责代为结清全部服务相关费用,逾期缴费需承担相应违约后果。合同签订后,被告A单独缴纳服务押金,随后正式入托接受服务。合作期间,原告A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足额履行各项养老服务义务。
自约定时段起,二被告开始拖欠各项应付费用,款项包含基础护理费、床位费、餐饮费、康复费、医疗杂费等多项支出。双方完成账目核对后,被告A在欠费清单、欠据上签字捺印,对欠费金额予以确认。在抵扣前期缴纳的押金后,二被告仍拖欠原告数千元服务款项。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对方始终未清偿欠款。
为维护自身正常经营权益,原告委托覃一珂律师代理本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全部拖欠的服务费用;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法定利率标准,主张自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全额清偿完毕的逾期付款损失;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A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到庭的被告B对欠款事实、金额均予以认可,但表示暂无还款能力,并提出以自有资产折价抵偿欠款的方案。
二、案件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涉《入托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完整履行养老服务义务,二被告长期拖欠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赔偿逾期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为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作出后即为终审判决,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具体结果如下:
1、服务费用清偿:判令被告 A、被告 B共同向原告 A 支付拖欠的数千元各项养老服务费用;
2、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动调整原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方式,改为按固定年利率主张逾期损失,该诉求合法有据,法院全额采纳。判令二被告以全部欠款为基数,按对应年利率标准,自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完毕;
3、诉讼费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小额诉讼规则减半收取,相关诉讼费用全部判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4、履行约束:二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若未按期履行,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结果全面保护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债权,判决效力稳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司法确认。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覃一珂律师全程独家代理,从案件接洽、证据梳理、立案起诉到庭审应对全流程把控,结合服务合同法律规定与小额诉讼程序特点精准施策,充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核心工作价值如下:
1、全面固定证据,筑牢胜诉根基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系统性梳理全部涉案材料,包括养老入托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文件、服务记录、押金缴纳凭证、对账清单、欠据、催款沟通记录等,逐一核验证据形式与证明效力,搭建完整闭环证据链,清晰佐证服务事实、欠费金额、各方付款义务以及对方违约事实,从根源上夯实案件胜诉基础。
2、精准法律研判,优化诉讼主张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精准界定被托养人、协议约定的共同缴费义务人两类主体的付款责任,厘清合同滞纳金、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适用规则。结合现行司法实践,协助当事人调整原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让诉讼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与裁判口径,有效提升诉求被支持的概率。
3、灵活应对庭审,化解对方抗辩
针对本案出现的一方被告缺席庭审、另一方被告主张无力还款并提议以资产抵债两大情形,提前制定完备应诉方案。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精准援引法律依据,明确两名被告的共同付款义务,有理有据回应对方抗辩观点,引导法庭全面采纳我方诉讼意见。
四、实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例为典型的服务合同欠款纠纷,除养老服务外,下述同类情形均可联系覃一珂律师:
1、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物业运维、餐饮服务、会务服务等各类服务合作,合同相对方接受服务后拖欠服务费、管理费、杂费等款项;
2、双方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对账清单、欠据等债权凭证,对方确认欠款后仍拖延拒不付款;
3、合同存在多方履约主体,需区分实际服务使用人、约定缴费义务人,厘清各方付款责任;
4、合同约定滞纳金、高额违约金,需要依法调整计算标准、优化诉讼请求;
5、债务人以暂无还款能力、资产折价抵债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经法院传唤无故缺席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