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从事建筑设备租赁业务,与被告存在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租赁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累计欠付原告租赁费8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向淮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
办案经过: 2025年12月15日淮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可欠付原告租赁费8000元的事实,承诺于2026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须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须在2026年1月1日前支付原告租赁费8000元,逾期则加付违约金3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财产纠葛。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调解优先的实践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