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2 月
代理方:被上诉人(劳动者)
案件详情
前述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食品企业不服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坚持一审观点,上诉理由为:调岗降薪属于合理用工管理,岗位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薪资标准符合岗位要求,不存在未足额发薪;劳动者擅自离岗属于主动辞职,并非被迫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补偿金。
我方继续担任劳动者的二审代理人。结合一审证据、庭审笔录及法律规定,拟定答辩意见。首先,重申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变更需协商一致,企业无正当理由、未经沟通单方降级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明显违法。其次,企业主张员工违纪,但自始至终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生效仲裁文书已认定企业存在克扣绩效工资的事实,足以证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劳动者因企业违法行为送达被迫离职通知,离职行为合法,不属于无故旷工,依法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用工自主权、调岗降薪的合理性、离职性质三大焦点辩论。我方全程依托原有证据及一审裁判逻辑,逐条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强调劳动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以及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合议庭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重新核查。
我方答辩意见
上诉人单方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事实清楚;
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克扣劳动报酬属实;
劳动者系合法被迫离职,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企业未能证明调岗降薪具备合法合理性,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案件总结
本案为劳动争议二审维权案件,对方试图以 “用工自主权” 规避法定责任。代理过程中,我坚守一审裁判核心观点,依托完整证据链与法律依据,驳斥对方上诉说辞。重点强调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合同的约束力,明确单方变更薪资岗位的违法性。二审维持原判,案件终局胜诉,彻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再次重申企业用工管理必须依法依规,不得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
律师价值
应对企业上诉,坚守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有力驳斥对方主张。二审维持原判,实现案件终局胜诉,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