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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贷逾期未还,法院判令还本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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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男,汉族,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上海景岚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

被告乙X,男,汉族。


原、被告二人相识多年,2023 年 7 月 2 日,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合意,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 20000 元,被告承诺当月月底完成还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借期内利息。2024 年 1 月 4 日,原告正式向被告催讨涉案借款,被告再次承诺当月 20 日左右还款,但后续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相关标准支付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送达相关文书,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整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完整还原借款交付、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后续催款沟通等全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

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代理律师明确诉讼思路,拟定诉讼请求及诉讼材料,协助当事人完成立案手续。案件审理阶段,本案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开展审理。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当庭出示全部证据,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诉讼主张及法律依据,充分履行代理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因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
  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 2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在案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合意,且原告已足额完成款项交付,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多次承诺还款却迟迟未履约,已构成逾期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并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诉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2026-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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