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总结:
被不起诉人信息:
姓名: 肖**
涉嫌罪名: 诈骗罪
案件事实:
肖**在20**年6月至20**年4月期间,诱骗被害人陈**代办虚假养老保险
并以各种名目获取陈**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的15**03元。
肖**曾于20**年12月8日退还4**00元。肖**在20**年8月1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并于20**年8月16日由母亲代其退赔10**00元给被害人,得到谅解。
证据材料:
包括银行和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不动产与社保资料查询结果、医疗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并有相关人员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及精神医学鉴定意见。
不起诉理由:
肖**作为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情节轻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