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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被告委托了熊振钢律师辩护,成功争取到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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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总结:

被不起诉人信息:

姓名: 肖**

涉嫌罪名: 诈骗罪


案件事实:

肖**在20**年6月至20**年4月期间,诱骗被害人陈**代办虚假养老保险
并以各种名目获取陈**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的15**03元。
肖**曾于20**年12月8日退还4**00元。肖**在20**年8月1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并于20**年8月16日由母亲代其退赔10**00元给被害人,得到谅解。


证据材料:

包括银行和微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不动产与社保资料查询结果、医疗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并有相关人员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及精神医学鉴定意见。


不起诉理由:

肖**作为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情节轻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不起诉。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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