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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务合同纠纷抗辩胜诉:成功剔除我方公司付款责任,仅由实际分包人承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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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庭审全程固定劳务公司已全额付清分包工程款的客观事实,即便后续实际分包人无力清偿欠款,我方企业不会被二次追责,从源头规避企业长期财产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建设工程XX务合同纠纷,贾慈航律师接受被告 B(某XX务有限公司)委托,作为一审专属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质证、答辩全流程。

案涉工程由总包单位某建筑公司发包给我方当事人被告 B(XX务公司),我方XX务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被告 C,被告 C 再次转包给被告 D,两名原告系被告 D 招募的木工班组,在案涉项目完成木工施工。

施工完毕后各方就XX务费结算签订书面《协议书》,确认原告班组总工程款 29 万元,约定结余尾款 54299 元由我方XX务公司牵头协调支付。后续原告又主张存在二次结构、变更工程新增XX务费 28050 元,将总包单位、我方XX务公司、两级自然人分包人全部起诉至法院,诉求全部被告连带支付合计 82349 元XX务费、误工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诉讼理由主张:我方作为XX务分包单位,应当对班组XX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总包公司、我方XX务公司、被告 D 均提出抗辩,其中我方代理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款项性质、生效裁判、结算协议四大核心要点开展系统性抗辩;自然人被告 C 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庭审中查明关键事实:1、协议内 29 万元工程款已全额付清;2、原告诉请 28050 元为后期新增零星工程XX务费,仅自然人被告 C 出具手写欠条予以确认;3、此前被告 D 已就全部工程款起诉总包、我方XX务公司、被告 C,两级法院生效判决仅判令我方在 27 万元农民工工资范围内对被告 D 承担连带责任,案涉 28050 元新增款项并未纳入该 27 万元工资范畴。

二、案件总结

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约定、书面结算协议、欠条、另案生效裁判、分包流转关系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出判决:

   1.案涉 28050 元新增XX务费仅由直接出具欠条的自然人被告 C 承担给付义务,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3% 支付逾期利息;

   2.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两名原告要求总包公司、我方某XX务有限公司、被告 D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XX务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3.原告主张误工费无任何证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 C 独自承担。

   5.我方XX务公司完全脱责,抗辩主张全部被法院采纳,案件取得完整胜诉。

三、律师价值

本案多层转包、存在前后两份结算文书、关联前序生效诉讼,法律关系复杂,贾慈航律师精准拆解案件逻辑,层层阻断我方付款责任,核心代理价值如下:

1.严守合同相对性,划定责任边界

   律师清晰梳理总包→我方XX务公司→被告 C→被告 D→原告班组四层分包链条,论证我方与原告不存在直接XX务 / 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仅与被告 D 建立用工关系,新增零星工程欠款系被告 C 单独确认,与我方无合同拘束力,从底层法律规则切断我方赔付义务。

2.区分两笔款项,剥离案涉新增欠款

   精准区分协议内 29 万元固定工程款与本案 28050 元新增XX务费,向法庭说明:协议约定我方仅协调处理 54299 元尾款,且该笔款项已全额结清;本案诉争欠款为后期单独增量工程,不在原结算框架内,无任何条款约定我方需对该笔款项兜底。

3.援引在先生效裁判,否定连带基础

   调取被告 D 起诉工程款一、二审生效判决书,向法庭举证:法院仅判令我方在 27 万元农民工工资限额内对被告 D 担责,案涉 28050 元款项并未计入该笔工资,不存在法定连带前提,原告诉求无裁判依据支撑。

4.逐条驳斥原告诉讼请求,完整提交证据链

   系统性提交分包合同、29 万元工程款全部支付流水、结算协议书、另案裁判文书等全套书证,完整证明我方已足额履行对应付款义务,无截留、拖欠XX务费行为;针对原告误工费诉求,指出其未提交误工损失证据,符合举证不能应驳回的法律规定。

5.应对多重被告抗辩,统一我方裁判逻辑

   庭审中同步区分总包、自然人分包人的不同抗辩角度,坚持我方独立抗辩思路,不被其他被告观点裹挟,清晰向法官陈述XX务公司仅承担协议协调义务、无兜底付款义务,观点逻辑统一,被法院完整采信。

6.规避企业后续追偿风险

   庭审中完整固定我方已结清对应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分包款的全部事实,即便后续被告 C 无力支付原告款项,我方XX务公司也不会产生二次追偿、被追责的法律风险,从源头维护企业经营财产安全。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建筑工程多层转包 / XX务分包,实际施工人、班组起诉总包、XX务公司、多级分包人索要XX务费、工程款;

   2.存在多份结算协议、新增零星工程欠款,各方对付款主体、连带责任存在争议;

   3.关联前置工程款诉讼,已有生效判决划定企业责任范围,原告重复起诉要求扩大赔付范围;

   4.XX务分包企业被班组主张连带清偿,需要律师出庭抗辩、脱责;

   5.原告主张误工费、停工损失等无证据附属诉求,需要专业抗辩驳回。

服务指引

若您是建筑总包、XX务分包公司,被施工班组、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XX务费,面临连带清偿风险;或是工程多层分包、存在多份结算文书、关联在先诉讼,均可咨询贾慈航律师。律师可提供案件全盘研判、分包法律关系梳理、证据收集整理、一审庭审抗辩、工程款责任划分、企业风险隔离一站式法律服务,依托建设工程专项办案经验,最大限度帮企业免除无依据的付款责任。


  • 2026-06-01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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