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法院、裁判时间
审理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裁判时间:2026 年 6 月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原告陈某某、邱XX系母女关系,案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原属家庭共有。因家中亲属离世,母女二人迁居外地,暂将该院落交由亲属即第三人姚XX代为照看。后续原告发现,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已于2013年将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均提出多项抗辩:主张二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同时提出案涉旧土地证已在房地一体确权中注销并换发新不动产权证,原登记行为已不具备可诉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委托曹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行政诉讼。
案件核心争议
1. 二原告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2. 原告起诉是否超出法定起诉期限;
3. 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注销并换发新证,原登记行为是否仍具备可诉性;
4. 被告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在事实认定、权属审核、登记程序上是否合法。
三、案件结果
前后结果对比
1. 起诉前:案涉宅基地被登记至第三人名下,被告及第三人均不认可原告的权属权益,以主体不适格、超起诉期限、证件已注销等理由拒绝纠正登记错误,原告维权受阻。
2. 曹博律师代理后: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原告方主张,认定二原告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系适格原告;原告2025年才知晓登记行为,起诉未超法定期限;被告登记行为未核实继承事实、缺少权属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案涉旧证已被注销,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核心维权目的得以实现,为后续纠正不动产登记、主张宅基地权益奠定了胜诉基础。
四、律师价值
1、多层举证夯实主体资格,击破 “原告不适格” 抗辩
律师系统梳理户籍迁移记录、村委会证明、亲属关系材料、房屋现状证据,完整还原原告家庭对案涉宅基地的历史使用与权属关系,充分证明原告与被诉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成功推翻被告及第三人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精准适用起诉期限规则,否定 “超期” 主张
针对起诉期限争议,律师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告知原告诉权与起诉期限,原告 2025 年才知晓登记行为,起诉未超出六个月法定期限,同时结合不动产最长保护期限规则进行论证,该主张全部被法院采纳。
3、厘清行政行为可诉性,守住案件审查入口
针对 “旧证已注销、行为不可诉” 的抗辩,律师清晰区分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与证件存续状态,指出即便证件注销,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存续,法院仍应对登记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法院未驳回起诉,而是依法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4、深挖登记程序与实体瑕疵,否定登记合法性
律师全面核查被告登记档案,逐一指出登记缺陷:未核实原权利人死亡事实、无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材料、地籍调查与界址确认程序存在瑕疵、注销原登记与新登记程序衔接违法等,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充分论证登记行为违法,核心观点均被法院采信。
5、应对多重程序抗辩,全程把控诉讼节奏
本案同时涉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前置程序、行为可诉性等多重行政诉讼常见抗辩,律师逐项应对、层层突破,确保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并最终胜诉。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 适用咨询场景
1.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错误引发的行政诉讼;
2. 不动产登记行政纠纷,涉及继承、代持、历史权属争议;
3. 行政机关以主体不适格、超起诉期限、证件已注销为由拒绝纠错的行政案件;
4. 房地一体确权、不动产登记换证中,原登记行为违法引发的权属争议。
�� 法律服务指引
各类自然资源行政登记、不动产确权、宅基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维权等案件,均可预约曹博律师咨询。律师可提供案件证据梳理、行政起诉、程序抗辩应对、庭审代理、登记纠错协商等一站式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属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