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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两次贩毒,律师:证据不够!法院采纳,刑期直接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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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毒品案件的辩护,靠的不只是“认罪认罚”,更是对证据规则的坚守。对于毒品犯罪这种重罪领域,律师不能仅满足于量刑协商,更要在证据链条上找裂缝、找矛盾、找合理怀疑——把“铁案”敲开一道缝,就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刑期缩减。专业刑辩律师的价值,就是用证据规则为每一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筑牢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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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两次贩毒,律师:证据不够!法院采纳,刑期直接砍半!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XX两次贩卖毒品中,仅有一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另一次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法院对李XX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量刑大幅低于检察院建议的两年有期徒刑)。李XX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未提起上诉。


李XX贩卖毒品案案件基本情况:

20256月,被告人李XX与罗X(另案处理)、朱X(另案处理)开始合伙贩卖毒品K粉,由罗X提供毒品、安排交易,李XX收取毒资,朱X送毒品。2025610日晚,吸毒人员余X联系罗X购买K粉,罗X让李XX与其联系,李XX联系余X后,知道其要购买K粉,将余X、朱X的微信互推给对方,朱X与余X联系后,在乐山市市中区一酒店门口将一袋K粉交给余X,余X给朱X现金900元。20257622时许,甘XX通过“英度小强”联系李XX要购买400元的K粉,李XX将其微信收款码交给对方,收到黑来某某转款400元毒资后,李XX联系罗X告知其有人买400K粉,罗X随即将一袋K粉以“丢包”方式放在乐山市市中区邦泰中心B47楼电梯对面垃圾桶旁,并将毒品放置位置拍视频发给李XX,李XX将该视频发给甘XX,之后甘XX和黑来某某到该处拿到毒品K粉后到漫城KTV吸食。李XX被指控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为两年。

案件办理过程: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李XX,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深度剖析证据材料,针对证据问题多次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重点指出本案在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况下,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存在矛盾,认定李XX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然而,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两次贩毒行为证据充分,坚持对李XX量刑两年有期徒刑的意见,案件遂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辩护律师精准发力,通过对证据进行质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逐一分析各项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认定李XX贩卖毒品次数为一次。李XX在本案中部分无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2026-04-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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