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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纠纷变刑事案,人被刑拘!律师:这不构成犯罪——最终公安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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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的价值,不只是“打官司”,更是在侦查阶段就为案件定调,将冤错案件扼杀在萌芽之中。面对公权力,辩护不是对抗,而是对话;不是推诿,而是用专业让法律回归理性,让刑罚回归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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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纠纷变刑事案,人被刑拘!律师:这不构成犯罪——最终公安撤案!


结果:检察院全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罗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于20251125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依法撤销案件。罗X最终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罗X寻衅滋事案案件基本情况:

罗X系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负责人。2024817日,罗X在某工地(属市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因不满工地的工作安排,用挖掘机拦路,并与工地人员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拉扯并有扇耳光等肢体冲突。当日报警后,派出所将罗X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以罗X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案件办理过程:

家属于2024822日委托律师后,辩护律师当日下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罗X,全面了解事发经过、纠纷起因、冲突细节及罗X的身体状况。律师经深入分析后认为,本案在行为定性上存在重大争议,且罗X自身患有疾病不适合羁押,精准剖析行为定性,同步申请取保候审,强调罗X得身体原因与无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因此案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收集证据。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公安将罪名变更为强迫交易罪。律师多次携带书面法律意见、病历资料及类案检索报告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认为本案系偶发矛盾纠纷引发的互殴,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亦负有责任,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或者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存在重大争议;即便认为涉嫌犯罪,罗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在当前司法政策背景下,对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审慎适用逮捕措施。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2025-1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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