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关键辩护:足浴员工涉组织卖淫案,三十天成功撤案
结果:检察院全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宋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宋X在律师介入后重获人身自由。此后,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最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宋X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宋X组织卖淫案案件基本情况:
宋X系某足浴店工作人员,入职仅数日。后因足浴店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宋X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2024年10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办理过程:
家属于2024年10月14日委托律师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宋X,全面了解宋X的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对店内违法活动的知悉程度等关键细节,固定了宋X“入职仅数日、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等有利事实。
根据案件情况,辩护律师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将宋X得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回复不予变更后,辩护律师并未放弃,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关键节点,精准研判逮捕条件,围绕“逮捕必要性”这一核心要件,从宋X仅入职数日,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未参与招募、运送卖淫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协助组织卖淫的核心行为。宋X无前科劣迹,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无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逃跑的现实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宋X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强调:在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下,对宋X这样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