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二审维权案:苏海虎律师稳固出借人债权,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榆林府谷县借贷纠纷律师 府谷县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市级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 XX 作为出借人,向两名共同借款人出借大额资金并约定了利息标准,完成款项交付后,借款人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双方就剩余本金及利息清偿事宜产生纠纷。原告委托苏海虎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一审法院采信借条、转账流水等完整证据链,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两名原审被告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上级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借贷关系并非直接成立、已通过多笔现金 + 转账还清全部债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多项理由,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庭审应诉,苏海虎律师继续担任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应诉抗辩。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围绕借贷真实性、还款完成情况、诉讼时效三大争议焦点开展审理工作。苏海虎律师重新梳理核对全案证据,向法庭提交原始借款凭证、银行转账交付记录、双方沟通记录、原告自认利息明细等材料,完整还原借款发生、后续沟通的全过程。庭审中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专业抗辩:用书面凭证证明双方直接成立借贷合意,上诉人主张的债权转移无有效证据支撑;依据民间借贷先息后本的法定清偿规则,区分有凭证转账和无佐证的现金主张,指出大额现金还款无收条、未收回借条不符合交易常理;针对时效抗辩阐明案涉借款未约定明确还款期限,债权人起诉之日视为履行期限届满,起诉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层层拆解对方的上诉逻辑。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裁判理由: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全额清偿案涉借款本息,其主张的现金还款事实缺乏有效佐证;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借贷事实、欠付本息金额的认定符合证据规则与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无误,裁判结果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