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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机床买卖合同二审抗辩,律师守住全部债权驳回对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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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驳回买方全部上诉请求;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买方足额支付剩余全部机床尾款

案件详情

、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

委托方:大型机床制造企业(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代理律师:杨威律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原告为专业数控机床生产企业,与外地采购企业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机床采购、付款节点、逾期违约金标准。原告依约完成设备交付、安装验收,买方收货后长期拖欠尾款数万元。原告多次发函对账、催告还款,买方书面回函确认欠款事实,但诉讼一审结束后,买方提起二审全盘否认欠款,主张多笔付款已全额结清,其中一笔承兑汇票错付至第三方分厂,应当抵扣本案欠款。

被告上诉核心抗辩逻辑:多笔转账、承兑汇票合计付清全部货款,错付第三方的款项应视为本案清偿,不存在逾期,不应承担违约金。

杨威律师接受二审代理后,梳理全套交易证据、双方往来对账函、律师函、对方书面回函、多份独立合同文本、母子 / 关联企业工商信息。庭审中抓住两大核心抗辩要点:其一,买方一审书面回函、庭审笔录均自认欠款,二审推翻原有陈述违反民事诉讼禁反言规则,无新证据支撑其反悔主张;其二,收款第三方为独立法人,与原告并非同一主体,买方自行转款至第三方,属于自身财务操作失误,不能抵扣对原告债务,款项纠纷应另行起诉第三方,不能在本案中抵消欠款;其三,双方多份独立购销合同分开结算,买方无法区分每笔付款对应案涉合同,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其四,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尾款支付时间,原告主动延后违约金起算时间,属于自愿让利,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合议庭组织证据交换与法庭辩论,杨威律师完整拆解对方付款流水与合同对应关系,逐条驳斥上诉证据证明力不足。

、案件结果

1.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驳回买方全部上诉请求;

2.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买方足额支付剩余全部机床尾款;

3. 全额支持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自原告自愿放宽的起算日计算至实际付清;

4. 全部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买方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

1. 诉讼禁反言规则精准运用:锁定对方一审自认书面证据,从证据规则层面直接推翻对方全盘否认的上诉主张;

2. 关联主体债务区分专业把控:清晰区分总公司、分厂独立法人财产边界,切断买方错款抵扣的不合理诉求;

3. 多合同复杂账目梳理:针对多年多笔交叉付款,厘清每笔款项对应交易,戳穿对方混同对账的抗辩漏洞;

4. 跨区域商事二审全程代理:应对异地企业上诉,完整完成证据质证、法庭辩论,保住企业全部债权及逾期损失。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1. 适用场景:机床、设备跨省市买卖合同欠款;买方一审自认欠款后二审反悔;多份合同交叉付款账目混乱;款项误付关联第三方引发抵扣争议;设备验收后长期拖欠尾款、逾期违约金追偿。

2. 服务指引:制造、装备企业遭遇外地客户拖欠货款,对方诉讼中前后陈述矛盾、试图以错付款项抵消债务,可咨询杨威律师,提供一审债权固定、二审上诉抗辩、货款与违约金追偿全流程商事诉讼服务。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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