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附民赔偿案——冯静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被告,成功将赔偿责任比例降至10%
审理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陈X驾驶汽车与赵X女儿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赵X抵达现场后与陈X发生肢体冲突,陈X倒地后赵X踢踹其右腿,致陈X右侧胫骨平台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赵X提起公诉。同时,陈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X及现场另一人员林X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7,088.72元。
林X委托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冯静律师作为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制定精准诉讼策略:
精准切割侵权责任:冯静律师指出陈X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系赵X直接用脚踢踹所致,林X仅实施了拉拽及陈X倒地后的辅助性踢踹行为,与骨折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林X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善用共同侵权过错程度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主张林X行为对损害结果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明显小于赵X;
全面核减不合理赔偿请求:针对陈X主张的500元/天误工费标准,冯静律师指出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固定收入水平,请求法院依法参照四川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核减。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冯静律师代理意见:
认定赵X系造成陈X骨折的直接侵权人,承担90%赔偿责任;
认定林X的行为对损害结果起到一定帮助作用,承担10%赔偿责任;
对陈X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核减,参照2024年四川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按163元/天计算;
林X仅需赔偿陈X9,345.97元(原告原诉请17.7万余元,林X实际承担金额不足万元)。
判决理由明确指出:林X的行为与陈X受伤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原因力较小,本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