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某XX纺织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后者长期拖欠货款致使前者资金链紧张。虽经诉讼取得胜诉判决,但执行阶段因债务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一度被视为‘’僵尸债务‘’。更为棘手的是,该服装公司股东将出资期限设定为数十年之后,企图以‘’认缴期限未届至‘’为由逃避偿债。面对‘’执行终本+期限利益‘’的双重困局,某某XX公司委托本团队介入寻求突破。
【办案经过】
第一战:转换诉讼策略,从‘’追公司‘’转向‘’追股东‘’
案件执行终本后,团队并未放弃债权实现,而是迅速调整维权路径。通过深度检索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策略,及时启动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将责任主体从公司转向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个人,为债权实现开辟新通道。
第二战:构建‘’破产原因‘’证据链,击穿股东期限利益
针对股东提出的‘’出资期限未到期‘’抗辩,团队系统收集债务人已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拖欠巨额税款、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具备破产原因‘’证明体系。成功援引《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论证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下,股东丧失期限利益保护,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第三战:锁定未出资范围,精准主张补充责任
通过调取工商内档,查明各股东认缴及实缴情况,精确计算未出资额度。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主张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确保债权实现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执行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债务人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期限虽尚未届至,但依法加速到期;各股东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成功将‘’执行终本‘’的僵尸债权转化为可向股东个人追偿的有效债权,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执行程序终本后的救济路径,不拘泥于传统执行手段,善于运用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实现‘’执行突围‘’;通过系统化的证据组织将‘’具备破产原因‘’这一抽象法律标准转化为可证明的具体事实,成功击穿股东长达数十年的期限利益保护。在‘’执行难‘’背景下,为供应商群体面对空壳公司债务人时提供‘’加速到期+追股东‘’的破局方案,彰显商事纠纷中穿透式追责与债权实现的专业攻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