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 G 女士,与 H 先生此前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剩余房贷全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男方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银行持续催收,为避免征信受损,原告长期代为偿还房屋贷款。
原告累计垫付房贷本金 524698.25 元,资金长期被占用产生利息损失。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垫付款项均遭到拒绝,被告还提出抗辩,声称原告用于还贷的资金属于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全额返还。
协商无果后,原告委托X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全额返还代偿房贷本金,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存在三项核心争议:离婚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定约束力、原告代为偿还的房贷能否依法追偿、被告提出的共同财产还贷抗辩是否成立。
办案经过
明岑律师赖XX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固定全部关键证据:完整留存双方签字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多年银行还贷流水、转账凭证、向被告追偿欠款的聊天记录,形成完整代偿事实证据链。围绕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展开论证,明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剩余房贷依约应由被告独自承担。针对被告 “共同财产还贷” 的抗辩意见,律师逐条梳理资金来源举证,指出被告无任何证据支撑该主张,抗辩理由不成立。
庭审中清晰向法庭出示全套书证,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完整阐述原告追偿本金及利息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判令被告 H 先生向原告 G 女士返还代还房贷本金 524698.25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63707 元;
- 本案案件受理费合计 9694.53 元,其中 9684 元由被告承担;
-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全部约定内容得到法院司法认可与支持。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房屋剩余还贷义务已明确划分至被告;原告持有完整银行还款凭证,足以证实代为偿还全部房贷的客观事实,依法享有追偿权;被告主张使用未分割共同财产还贷,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抗辩不予采信;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应当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因被告违约拒不偿还垫付款引发本次诉讼,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