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住涞源县。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X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刘XX名下的财产状况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XX支公司保单一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刘XX名下账户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刘XX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过户、典当、赠送等。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王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