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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胜诉 |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债权人 | 法院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判赔37万元 | 公司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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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执行终本裁定锁定加速到期条件、以工商登记信息论证未出资事实”。通过劳动争议判决书与执行裁定书形成“债权已确定、公司无财产”的双重证据闭环,成功追索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原告李X与第三人XX公司因劳动争议,经法院终审判决XX公司应支付李X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87500元。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李X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XX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X发现XX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股东孙X、殷X、张X各认缴出资24万元、18万元、18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5年12月31日前,且均无实缴出资记录。李X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劳动争议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庭审中,律师围绕“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具备破产原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核心要点展开论证。

法院经审理认定:孙X未提供任何出资证据,应在24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殷X向公司转账5万元可认定为实缴出资,剩余13万元未出资,应在13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张X虽向孙X转账18万元但未备注且未转入公司账户,不能认定为出资,但因其于2021年7月已转让股权且转让时李X的劳动争议尚未发生,无证据证明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故不承担责任。判决孙X在24万元、殷X在13万元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三被告是否已完成实缴出资;2. 三被告是否需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 已转让股权的股东张X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执行终本裁定”为基石成功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劳动争议判决书及执行终本裁定,论证XX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具备破产原因,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已成就;同时以工商登记信息中无实缴出资记录的证据,论证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据此判决孙X、殷X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执行终本裁定锁定加速到期条件、以工商登记信息论证未出资事实”。通过劳动争议判决书与执行裁定书形成“债权已确定、公司无财产”的双重证据闭环,成功追索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孙X在24万元范围内、被告殷X在13万元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被告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被告孙X、殷X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公司债权人成功向未出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公司经强制执行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应认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转给其他股东个人账户且未备注出资性质的款项,不宜认定为出资;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若转让时债务尚未发生且无证据证明存在逃避债务恶意的,不应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对债权人追索股东出资责任及已转让股权股东的免责条件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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