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纠纷。原告吴X与被告A公司(原名杭州某科技公司,后更名为上饶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合作费270000元,成为云南省昆明市的“城市合伙人”,被告协助原告对接20至50家修理厂并使用其平台产品,合作期限一年。原告支付合作费270580元(含优惠券580元)。
合作期间,原告认为被告未进行独家授权,且未完成对接修理厂的承诺,双方未实际开展合作。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被告分两次退还原告妻子刘XX共计63300元。2024年2月18日,刘XX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车配宝区域授权转让确认函》,约定原告因自身原因退出,被告在重新招到新合伙人后退还剩余合作费190700元,但该条件始终未成就。2024年6月起,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已无法登录使用。原告遂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合作费20728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6000元,并要求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被告未履行独家授权及对接修理厂等核心义务、小程序已停用、合同陷入僵局等事实展开论证。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完成对接修理厂义务并非根本违约,但双方已丧失继续合作基础,合同处于僵持状态,支持合同解除;根据合同已履行期限及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合作费96700元(扣除已退63300元,合计应退160000元),驳回其余诉请。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被告应退还的合作费金额如何认定;3. 被告B公司是否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合同僵局”理论成功突破确认函“附条件退还”的限制。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虽被告未完成对接修理厂义务难以构成根本违约,但通过固定小程序已停用、双方均未再继续履行的事实,论证合同已陷入僵持状态,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对双方均无实质意义。法院据此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关于“合同僵局”的处理规则,在原告构成事实违约的情况下,仍判决解除合同并酌情返还部分合作费,有效避免了原告“钱款已付、服务未得、退款无门”的不利局面。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合同僵局突破附条件退款限制”。通过固定小程序停用、双方不再履行等事实,论证合同已无继续可能,法院据此从僵局角度判决解除并部分返还,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为客户挽回96700元。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双方《区域运营合作协议》自2025年1月14日起解除;
被告A公司退还原告合作费96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利息、律师费、580元优惠券、被告B公司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2460元,被告A公司负担2040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纠纷中“合同僵局”处理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一方虽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合同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陷入僵持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依据违约方起诉解除的相关规则支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应结合合同已履行期限、双方实际投入等客观情况,酌情确定返还金额,而非机械适用合同约定的附条件退款条款。该案对合伙协议、区域代理等长期性合同中因合作基础丧失而陷入僵局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