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原民间借贷纠纷)。原告WX与被告L某于2024年4月在短视频平台相识,5月互加微信后发展为网络恋爱关系(双方以“老公老婆”互称),但未实际面谈。恋爱期间,WX通过短视频平台购买钻石打赏L某共计98920.1元(平台按50%返给L某),并通过微信向L某转账11780元(含520、660、5200等特殊金额)。L某亦曾向WX转账1420元。2024年11月,双方因言语冲突,L某将WX微信删除。WX认为其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赠与,现恋爱关系终结要求返还全部款项110700元,诉至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展开论证,主张微信转账及短视频平台打赏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返还。法院经审理认定:短视频平台打赏系WX与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L某不构成合同关系,不适用赠与返还规则;微信转账系恋爱期间相互赠与,金额较小且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短视频平台打赏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赠与;2. 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是否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是否应予返还。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角度切入,主张微信转账及短视频平台打赏均应返还。法院虽未支持返还诉求,但对双方关系认定为“网络恋爱关系”(而非普通网友关系),并确认微信转账属于恋爱期间赠与,为同类案件中辨析普通打赏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提供了裁判参考。本案明确了线上打赏与线下赠与的法律边界,对网络直播消费维权具有警示意义。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以恋爱关系锁定赠与性质”。虽因短视频平台打赏属平台消费关系、微信转账金额较小未能获得支持,但有效推动了法院对网络恋爱关系及赠与性质的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驳回原告W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7元、保全费1074元由WX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网络直播打赏及恋爱期间转账返还纠纷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短视频平台打赏系用户与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款项不直接构成对主播的赠与,主播无返还义务;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及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等)属于一般赠与,不具有可撤销性;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合意。该案对网络直播消费维权及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