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经同事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不久后被告便暴露暴躁、不负责任的性格缺陷,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结婚以来长达二十余年,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仅原告能够清晰回忆并留有痕迹的严重暴力事件就不下数十次。某年某月某日晚,被告酗酒回家后再次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原告肋骨骨折、头晕目眩。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被告长期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沉迷打牌、酗酒等恶习,家庭开支几乎全部依靠原告工作所得维系。
(二)各方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 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对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进行分割,基于被告过错行为(长期家暴),原告应多分房产份额(原告占较大比例、被告占较小比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沉迷恶习,对家庭毫无贡献;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和女方,理应得到法律倾斜保护。
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及补偿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调解协议内容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二、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同意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搬离该房屋,原告同意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经济损失若干元;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件总结
(一)裁判要旨
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和过错认定情形:实施家庭暴力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感情破裂情形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
离婚调解中财产分割的灵活处理:在离婚调解中,双方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补偿金额、搬离期限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约定,调解书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讼成本的协商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的典型案例。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家庭暴力告诫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在财产分割中,以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实现房屋归原告所有,既保障了原告作为无过错方的居住权益,又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重救济途径维护无过错方权益,也体现了调解在家事纠纷中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独特优势。
(三)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在涉及长期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以系统性证据固定家暴事实、以财产分割倾斜保护无过错方、以高效调解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专业实务能力:
其一,系统固定家庭暴力证据,为财产分割倾斜和精神损害赔偿奠定事实基础。 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是本案主张过错方少分财产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核心前提。张韩灵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系统收集并整理了:(1)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2)《家庭暴力告诫书》;(3)《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肋骨骨折、轻微伤)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家暴证据链,使被告的过错行为在法律上得到充分证明,为后续调解中原告获得房产全部所有权及经济补偿提供了有力的事实基础。
其二,在财产分割中为无过错方争取到房屋全部所有权及合理补偿安排,远超法定分割比例。 原告主张房产分割比例为原告占较高比例、被告占较低比例。在张韩灵律师的谈判努力下,最终调解方案实现了比该主张更为有利的结果——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补偿款若干元。结合案涉房屋位于九江市八里湖新XX的市场价值,这一方案使原告实际上获得了远超其主张比例的房产份额,充分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女方的倾斜保护。
其三,明确约定被告搬离期限,保障原告顺利入住并实现“人房分离”。 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被告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搬离房屋,这一约定期限清晰、具体,避免了离婚后因共有房屋的居住问题引发的二次纠纷。被告搬离后,原告将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补偿款,形成了“搬离与付款”的清晰衔接,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稳过渡。
其四,推动调解高效结案,避免诉讼对抗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如进入庭审对抗,被害人往往需当庭陈述遭受暴力的细节,造成“二次伤害”。张韩灵律师以扎实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谈判能力推动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公开庭审中情感创伤的二次暴露,体现了家事纠纷中“以调促和、以和护人”的专业人文关怀。
其五,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为威慑,在调解中换取财产分割的更大优势。 原告同时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张韩灵律师通过家暴证据的充分准备,使被告意识到诉讼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包括公开认定家暴事实、可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最终在调解中让步接受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由原告支付补偿款的方案。法院最终未在调解书中认定被告存在家暴行为,避免了被告的社会评价受损,而在财产分割上实现了更为有利的结果,这是张韩灵律师在调解谈判中综合利益权衡的重要成果。
综上,张韩灵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以公安机关告诫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核心证据完整固定家暴事实,以财产分割中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的调解方案实现远超法定分割比例的权益保护,以搬离期限的精准设置避免离婚后二次纠纷——使一名遭受长期家庭暴力的女性当事人,以最少的二次伤害、最快的速度和最优的财产分配方案走出不幸婚姻,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家事纠纷中“以法律赋权受害人、以调解实现权益最大化”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