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 川 0903 民初 XXXX 号
原告:企业 A,住所地详细地址脱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黄仲彬律师。
被告:企业 B,住所地详细地址脱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XYN,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企业 A 与被告企业 B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89575 元及违约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企业 B 确认欠付原告企业 A 货款28万余元,被告企业 B 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向原告企业 A 支付货款 27万余 元,原告企业 A 自愿放弃 10000 元货款;
二、若被告企业 B 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则被告企业 B 应向原告企业 A 支付货款28万余元,且原告企业 A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